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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乡村振兴产业研究院章程

为了规范承德市乡村振兴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运行管理,实现建设高水平研究院的目标,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承德市乡村振兴产业研究院

第二条 机构性质∶研究院是承德市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的内设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单位是承德市科学技术局,依托单位是承德市农林科学院,共建单位分别为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天津市农科院、河北省农林科学院。研究院接受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 研究院宗旨∶承德市乡村振兴产业研究院紧密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实际,围绕政府决策、产业需求、生产需要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研究。对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业产业进行研究,为全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提供全过程决策咨询服务。根据我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求,开展种质资源研发与地方品种发掘、保护、利用;对适应我市农业产业需求的新品种、新技术进行引进、示范、推广;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提供优良种质资源、种植养殖先进技术、病虫害防治、有毒有害农药减量等全过程服务;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引进、培养专业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农民;广泛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搭建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平台。

第四条 研究院合作方式及地址∶承德市乡村振兴产业研究院由承德市科技局组织,由承德市可持续发展研究院主导,依托中承德市农林科学院,由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天津市农科院、河北省农林科学院等3家单位联合共建。具体合作方式由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

建院地址设在承德市农林科学院。

第二章 发展目标和主要职能

第五条 研究院发展目标∶落实好“京津研发,承德转化”协同创新模式,整合以京津冀为主的国内外优新农业科技资源,推动解决承德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快新品种、新技术在我市乡村振兴产业中的转化为实际效益,为承德乡村振兴产业可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为全省乃至全国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提供“承德经验”和“承德模式”。

第六条 研究院主要职能是

1.发展规划制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政策精神,制定研究院科技发展规划、人力资源规划、资金计划、专利战略规划等。

2.品种、技术研发:围绕我市主要农业产业,开展种质、技术方面的创新和国内外优新品种、技术的引进和示范工作。

3.成果转化:对根据承德乡村产业自主创新和引进的新品种、新技术进行推广,协调研究院的科研技术人员、资金、仪器设备等资源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向相关企业推介,经中试后产业化。

4.技术服务∶为各级政府、企业主体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方面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全程的技术指导与技术服务。

6.合作交流∶与国内外专家、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广泛交流,与国内各地市级乡村振兴产业研究院(研究中心)加强互联互通,开展项目共建、成果共享、人才互通等方面合作。

7.人才培养∶构建开放的知识交流平台和人才共享平台,按照《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步伐的实施办法》、《承德市“假日工程师”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利用好研究院专业优势,大力开展一线生产技术人员、乡土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农民的培养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七条 研究院采用理事会管理制。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名,理事若干名,由研究院各成员单位组成。首届理事长由市农科院党委书记、院长郭久林同志担任。

理事会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研究院发展战略;

2.负责制定研究院基本政策;

3.负责决定研究院发展领域∶

4.负责决定研究院所属工程研发中心的建立、变动、合并及解散;

5.负责审批研究院重大资金的使用;

6.任免执行委员会领导及成员等。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理事长或指定理事主持。理事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理事长签字确认。

第八条 研究院技术咨询机构为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由理事会聘任,数量视需要而定。其主要职责是

1.对研究院的技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研发项目等提出咨询意见∶

2.对研发项目的管理、研发经费的使用、研发人才的培养引进等提出指导意见∶

3.受理事会委托对研发项目实施监督、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根据研究院的研发规划和计划,从事具体研发活动。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是研究院的执行协调和日常管理机构,由研

究院院长和下属部门主任组成。执行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首届任期2年),允许连任。执行委员会享有充分的管理自主权,定期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并接受理事会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研究院事务的管理,全权代表研究院行使职能;

2.执行研究院的基本研发政策,起草研究院发展规划,编制研究院财务预算方案;

3.负责争取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经费支持,并对经费在各研究中心之间进行分配;

4.协调各研究中心之间的关系,组织大型课题联合攻关;

5.聘任各研究中心主任和招聘高级专业人才。

第十条 研究院共分为5个机构,分别是综合协调部、产业咨询服务部、种质资源研发部、技术研发与推广部、可循环农业研究示范部。每个机构设主任1名,由院长提名、专家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批准。

各机构主要职责是

1.综合协调服务部∶负责产业研究院的日常事务,搞好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研究院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负责产业研究院的运行管理和人资、财务等管理;负责检测设备的购买、验收及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合作等工作;负责组织院内外专家为乡村振兴产业主体开展技术指导负责为地方、企业推荐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负责为各级政府、企业培养一线生产技术人员、乡土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农民

2.产业规划设计∶负责对国家、省、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解读、宣传与引导;负责区域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的研究,研究市场前景、市场需求和区域性产业发展趋势,制定区域性乡村振兴产业规划设计方案对研究院根据产业需求研发新品种、新技术进行推广,促进行业企业新品种、新技术产业化,提高乡村振兴产业的生产力和整体水平;开展学术交流与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品牌策划及行业技术信息服务。

3.种质资源研发部∶负责开展适宜我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的玉米、杂粮、大豆、菌菜、林果、中药材、花卉的种质资源创制和国内外优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等工作;负责开展地方特色畜禽品种的保纯开发和优良品种的引进工作;负责开展制繁种技术研究,与种业龙头企业合作联系,推动我市种业产业健康发展。

4.技术研发与推广部:负责开展蔬菜、食用菌、林果、畜牧、中药材、马铃薯等优势主导产业农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引进和研发工作;负责开展林下经济等产业模式和关键技术研究;负责产业化生产关键栽培技术、轻简化栽培技术和立体栽培技术等方面技术的引进、研发与转化;开展健康、低碳、高效、智能养殖技术方面研究;开展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领域中应用的研究;负责开展对外对内的试验检测服务。

5.农产品加工与可循环农业研究示范部:负责开展菌菜、玉米、山楂、板栗、金莲花功能性研发和精深加工方面研究;负责对预制菜肴、主食加工、中央厨房等相关产业关键技术的研究;根据区域性产业发展开展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技术的研究,提升全市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各机构根据任务和规划组织和实施研发项目。

项目是研究院最基本的研发单元。各项目的立项和终止由各部门主任提请。各项目研发人员分为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部门主任负责选聘,其中固定人员占比不得低于60%。项目负责人由部门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 制度管理

研究院制定明确的财务、项目管理制度,明确机构内部职责权限与财务审批权限,规范运作。院长作为代表按年度向理事会汇报年度工作。理事会对研究院工作作出评价,对下年度工作确定工作方针和指导意见,在研究院年度运行费用和收入额度内批准对各中心常聘人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由综合协调部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综合管理办公室每年向各成员单位通报一次经费收支情况,并就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各成员的质询。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1.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分配的专项经费;

2.依托单位的资金投入;

2.共建单位投入经费;

3.国家、省、市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4.研究院对放服务的收入。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1.工程建设经费。包括装修装饰、实验室改造、办公用品购置等。

2.仪器设备购置费。购置各种研发和检测仪器设备。

3.技术研发经费。研究开发项目的补助经费。

4.研究院日常运营与设施维护费。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研究院负责接受政府、企业、社会委托的科技开发项

目、示范工程建设和技术咨询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评估验收和成果申报等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院负责接受政府、企业、社会委托的培训项目,

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评审培训项目任务书,组织各类人才项目的评审和服务工作,并与各成员院校签订培训合同,组织制订培训计划、实施过程管理,直到项目完成。

第十八条 研究院可合作申请及承担各类研究项目,研究经费由研究院负责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研究院可组织各成员院校优秀学生到相关企业进行科研实践,一方面提高学生能力,一方面为企业选拔人才。

第二十条 研究院不定期组织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联络各成员院校及时提供技术资源和发布科技成果、科技发展信息,以便合作双方开展更多的项目合作。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独立研发完成的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

研究院所有。其他情况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以事先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加入或退出研究院的条件和程序

新单位加入研究院;由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理事会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形成理事会决议,报主管部门备案后,修改研究院章程。成员单位退出时,需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形成理事会决议,报主管部门备案后,修改研究院章程。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章程修改程序

研究院章程需要修改时,须经理事会全体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形成理事会决议,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的终止程序研究院因需要提前终止时,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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